國家情報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中華民國 九十四年九月八日國家安全局、銓敘部、國防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四)陽勵字第○○一一八一六號、部銓三字第○九四二五一五四五三號、制剴字第○九四○○○○五五九號、局考字第○九四○○二五一三二二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國家安全局、銓敘部、國防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六)英樸字第○○一三一三三號、部銓三字第○九六二八一三二四四號、制創字第○九六○○○○五六九號、局考字第○九六○○二六○三四二令會銜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獎章條例第九條及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國家情報專業獎章:

一、 從事或協助情報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對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著有功蹟者。

二、 從事或協助保防、偵防、安全管制,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情報工作,著有功蹟者。

三、策訂國家情報工作重要計畫、政策及推動相關工作,著有功蹟者。

四、及時蒐報或發覺影響國家安全及利益之重大治安預警情資或線索,致能有效防制,著有功蹟者。

五、執行情報工作,致受傷、殘障、死亡或喪失人身自由足資矜式者。

六、其他對國家情報工作或對維護國家安全有重要貢獻足資矜式者。

第三條  國家情報專業獎章定名為磐石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分為一等至三等,一等為領綬,二等及三等為襟綬,各等分三級;除特殊情形者外,初授均為三等三級,並得因積功晉等。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第四條  各情報機關請頒本獎章,應向國家安全局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磐石獎章事蹟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蹟表格式如附表二。

第五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國家安全局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請局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

前項之審查及頒給程序,如有維護情報工作或人員安全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國家安全局副局長擔任,委員六人至十人,由國家安全局指定或遴聘適當人員組成。

第一項之審查,得請相關人員或請頒機關代表列席。

第六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證書,頒給外籍人士者,並附譯本。

獎章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第七條  本獎章之審查登記程序如次:

一、公務人員:送銓敘部登記。

二、軍職人員:送國防部登記。

三、前二款以外之公務員送原屬機關(構)、單位登記。

前項受獎人因特殊情形暫未登記者,得於公職退離時,補行登記。

第八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依順序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情報機關指定之人員代領之。

第九條 外籍人士對我國情報工作著有功績、勞績或有特殊優異事蹟表現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頒給本獎章。

第十條 公務員 領有本獎章者,退休(伍)或死亡時,發給獎勵金:

一、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辦理。

二、軍職人員依國防部規定之軍種獎章標準核給。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以外之公務員,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