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國家安全局(八七)崇流字第一四二號令發布全文十三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國家安全局(九二)知真字第○○一四六六八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一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國家安全局(九四)陽勵字第○○一○一三六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以(九六)英樸字第○○○七二八二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條 本辦法依國家安全局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條 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特勤中心),依本法第十一條第
        一項規定,得協同下列機關(構),執行安全維護之特種勤務:

一、總統府侍衛室。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三、內政部警政署。
四、國防部憲兵司令部。
五、法務部調查局。

第 三 條 特勤中心為執行特種勤務,得協同前條所定機關(構)編成下列任務編組
        :

一、侍衛任務編組。
二、警察任務編組。
三、武裝任務編組。
四、便衣任務編組。
五、其他因特種勤務需要臨時組成之任務編組。
    前項納入編組執行特種勤務之人員(以下簡稱特勤人員),受特勤中心之
    指揮與監督。特種勤務任務編組系統如附表。


第 四 條 特勤中心掌理下列人員之安全維護:

一、總統、副總統及其家屬。
二、卸任總統、副總統。
三、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四、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及其家屬。
五、其他經總統核定之人員。
    前項第二款之安全維護依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規定為之。
    第一項第四款之當選人依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為準。但公告前,本款人員
    亦應適當維護其安全。

第 五 條 特種勤務之任務編組置指揮官一人,由特勤中心指揮官兼任;副指揮官二
        人,其中一人由特勤中心副指揮官兼任,承指揮官之命,掌理全般特種勤
        務工作;一人由總統府侍衛長兼任,承指揮官之命,專責指揮、協調與督
        導有關總統及其家屬之侍衛、警衛事項,並協調國家安全局辦理有關副總
        統之侍衛、警衛事項;執行長一人,由特勤中心執行長兼任,承指揮官之
        命,襄助副指揮官,執行特種勤務。

第 六 條 為統籌特種勤務之執行,特勤中心得視任務需要召開特種勤務會報,由指
        揮官或其指定之人擔任主席;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機關(構)或人員出
       (列)席。

第 七 條 特勤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對與安全維護對象有關之人員、物品、場所、交
        通、通訊及其他設備為必要之查驗、管制及劃定管制區。但不得逾越所欲
        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

第 八 條 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特勤人員之查驗、管制而涉及法律責任者,移送有
        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 九 條 特勤人員執行職務時,得配帶槍械。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槍
        械:

一、安全維護對象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
   足認有立即之危害時。
二、特勤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
  有立即之危害時。
三、其他因執行安全維護所影響之人員,其生命、身響、自由、財產遭受
  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之危害時。

第 十 條 特勤人員執行職務致人受傷者,應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